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評估管理工作。
3、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
3.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安監(jiān)總局令第40號
4、職責
4.1安環(huán)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定期評估管理綜合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4.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協助總經理對公司重大危險源進行評價。
5、定義
5.1重大危險源: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存儲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6、管理程序:
6.1由安環(huán)部聯系專業(yè)機構對公司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進行評估。
6.2公司至少每三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6.3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1)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guī)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guī)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1)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3)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fā)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
4)外界生產安全環(huán)境因素發(fā)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5)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6)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生變化的。
6.5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的內容:
1)各類安全生產相關資質(資質)、證件、數據資料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要求。
2)現場安全設施與有關規(guī)定、標準、規(guī)程的符合性及其確保安全生產的可行性、可靠性。
3)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統(tǒng)性和科學性,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制度等安全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及其落實執(zhí)行情況。
4)對生產場所及其設施、設備裝置的實際運行情況、管理狀況的分析,查找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危險度。
5)對生產系統(tǒng)和輔助系統(tǒng),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6.6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具體內容:
1)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3)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法)
5)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6)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jiān)控措施
8)事故應急措施
9)評估結論與建議
6.7重大危險源評估工作要求:
1)危險源評估工作必須有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支持進行。
2)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指導性文件、規(guī)程規(guī)范作為評價依據。
3)評估過程中參加評估的人員必須明確評估的對象、范圍和目的,熟知生產情況。
4)安全評估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標準和要求,并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議。
5)必須對評估結果歸納整合的基礎上,列出主要危險、危險因素,明確重要的安全措施,并作出安全評估結論,最終形成評估報告。
7、相關記錄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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