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遵照執(zhí)行。 《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干部)。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港區(qū)、風景區(qū)等功能區(qū)的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fā)展要求,堅持安全發(fā)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tài)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guī)范化,有效防范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fā)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全面建設現代化五大發(fā)展美好安徽營造良好穩(wěn)定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
第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執(zhí)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對本地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納入下級黨委向上級黨委述職的重要內容,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省委常委會會議每年、市委和縣(市、區(qū))委常委會會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產工作,遇有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及時組織研究解決;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和監(jiān)管責任,支持人大、政協監(jiān)督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在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領導班子綜合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中的權重,作為衡量經濟發(fā)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干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納入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述職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加大安全生產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的權重,省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研究兩次安全生產工作、市政府和縣(市、區(qū))政府常務會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遇有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及時組織研究解決;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并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guī)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四)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jiān)管能力建設,保障監(jiān)管執(zhí)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tài)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guī)范化,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和行政執(zhí)法機構,強化行政執(zhí)法職能,加強高素質專業(yè)化安全監(jiān)管執(zhí)法隊伍建設。完善各類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港區(qū)、風景區(qū)等功能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管體制。
第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jiān)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委會全體會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或電視電話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tài)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guī)范化,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應當由政府負責的事故隱患治理和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zhí)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統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以及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yè)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yè)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jiān)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yè)規(guī)劃、科技創(chuàng)新、產業(yè)政策、法規(guī)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指導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優(yōu)化完善部門安全生產權責清單,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guī)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推進分管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行業(yè)(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tài)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guī)范化。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并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建立完善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qū)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建立完善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加強考核結果應用,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參考,建立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與安全生產績效掛鉤制度。
第十三條在對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四條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五條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巡查、考核結果公開制度,采取通報、主流媒體或政府網站公布等方式,公開黨政領導干部巡查、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本地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預防機制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大災害治理、城市安全發(fā)展、參加搶險救護、創(chuàng)新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等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yōu)秀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規(guī)定第二章所規(guī)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九條對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guī)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或者發(fā)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省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fā)生傷亡事故,或者發(fā)生較大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或者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在相關規(guī)定時限內,取消相關地區(qū)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相關地區(qū)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一條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guī)定職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市、縣(市、區(qū))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